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9〕76号)文件部署,现就组织开展省级农村电商示范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区域范围
各县(市、区)。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优化升级工作情况等综合评选。
(二)省级农村电商示范镇
农村电商示范镇为农村地区的镇(乡),或注册在农村地区,以从事电商业务的龙头企业、联合体牵头形成的特色产业电商集聚区,集聚区面积一般为3平方公里左右。
1.以农产品及农村旅游服务为主业的镇,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工业制品为主业的镇,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产品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贫困县、革命老区和已有“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镇,年网络销售额可相应降低20%。
2.相关活跃网店数不低于30家(单店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万元)。贫困县、革命老区和成功打造“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镇,相关活跃网店数不低于20家。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3.区域内的乡村电商服务网点运营正常。
4.区域内的乡村电商服务网点均符合《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建设规范和工作指引》建设标准。
5.当地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支持农村电商示范镇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村
农村电商示范村为电子商务发展情况良好,具有一定产业特色与规模,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行政村(农村社区)。
1.网络销售额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
(2)贫困县和革命老区的行政村,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400万元。
(3)贫困村、行蓄洪区行政村和成功打造“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的行政村,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万元。
2.行政村网商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活跃网店数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行政村活跃网店数不低于10家,单店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万元。
(2)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市、区)行政村,活跃网店数不低于8家,单店年网络销售额超过8000元。
(3)贫困村和行蓄洪区行政村,活跃网店数不低于5家,单店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00元。
3.村内的电商服务网点运营正常。
4.村内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符合《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建设规范和工作指引》建设标准
5.当地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支持农村电商示范村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文件。
(四)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
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运营情况较好,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电商服务网点,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贫困县和革命老区行政村不低于4.5万元;贫困村和行蓄洪区行政村不低于4万元。
2.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增收,且户均年增收额达到2000元以上;贫困县和革命老区行政村带动4户以上,且户均年增收额达到2000元以上;贫困村和行蓄洪区域的行政村带动3户以上,且户均年增收额达到2000元以上。
3.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符合《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建设规范和工作指引》建设标准。
(五)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
1.经营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县(市)电商企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市辖区电商企业的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六)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
1.经营主体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县(市)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市辖区电商企业单一品牌的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
3.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
根据各地农村电商发展及优化升级工作情况等,由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综合评选。
(二)农村电商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农村电商企业和品牌
1.承诺函(附件1)
2.省级示范镇、示范村申报汇总表(附件2)
3.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汇总表(附件3)
4.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情况表(附件4)。
5.农村电商重点企业(品牌)情况表(附件5)。
6.相关证明材料。
(1)示范镇和示范村:网商网企清单、电商模式说明及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贫困村或行蓄洪区行政村证明。
(2)示范点:网络销售额、带动贫困户增收证明材料,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村级电商服务网点建设达标确认函。
(3)农村电商企业和品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农村产品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单一品牌农村产品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证明材料。
(4)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企业1年内无违规和失信记录,无消费者集中投诉事件的证明材料。
(5)其他可证明农村电商发展情况的所需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评审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或县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安排第三方机构审核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等统一报至市政府或市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
(二)市政府或市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对县(市、区)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后,将省级示范镇、示范村复核情况和申报请示报省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并将认定文件向省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报备。
(三)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按程序认定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省级农村电商政策将对相关项目给予支持,并对贫困县、贫困革命老区、大别山革命老区项目给予上浮20%倾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把好审核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不予上报,并妥善保管申报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要积极做好培育工作,对尚不具备条件的,应积极给予帮扶指导,已往年度已获得认定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市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1)省级示范镇、示范村申报请示及申报汇总表(附件2);(2)市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对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和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认定文件及汇总表(附件3);(3)承诺函(附件1),统一反馈至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含正式文件和电子版)。附件4、5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市政府或市级农村电商工作领导机构留存备查。
联系人:李慧慧、吕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电话:0551-63540078、63540003、邮箱:ahswt551@163.com。
附件:1.承诺函
2.省级示范镇、示范村申报汇总表
3.农村电商服务示范点、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农村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汇总表
4.农村电商示范建设情况表
5.农村电商企业(品牌)情况表
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