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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重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所存在的结构性的差别,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来限制平台经营者不滥用其影响力,侵害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并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交易规则与服务协议的过程中享有巨大影响力,并且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此,《电子商务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第32条到第36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确定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在修改时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不当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不得不正当地限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第35条),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中屡禁不止的大型平台搞“二选一”,逼迫平台内经营者只与自己******合作的行为。
除了制定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平台经营者还会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进行信用管理,对此《电子商务法》第39条也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对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
关于竞价排名,一直是很多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利润主要来源。《电子商务法》第40条明确要求,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来决定搜索结果,那么必须将相应的搜索结果显著标明为“广告”。这是一个重要的立法层面上的发展。对于未来的互联网搜索服务的规范化,会起到巨大的影响。此外该条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依据商品的销量、价格、信用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展示搜索结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提供的搜索服务来垄断和控制信息展示渠道的影响力。
总体而言,《电子商务法》通过大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确立了一系列的要求。这些针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规则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出发,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地回应了现实生活中围绕平台经营者产生的各种问题,是中国电子商务能够获得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的最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