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商安徽”建设指导意见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29号)精神,用好省级奖补政策资金,促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推进电商******扶贫,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奖补政策的通知》(财企〔2017〕14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补原则和范围
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政策重点是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一中心、五体系”建设,即全面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促进各类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加快建设乡村电商网点体系;鼓励建设多站点合一、协同发展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丰富农产品批发、零售、直销等销售方式,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开展农村电商******县、特色小镇和示范村建设,完善农村电商产业发展平台体系;加大品牌培育和人才培训,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健全农村电子商务综合保障体系。
二、资金来源
2018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三、支持方式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原则,根据省级考核评估结果,采取先建后奖补、先预拨后申报审核等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各项工作。
四、支持内容与标准
(一)“两中心、一站点”建设(300万元)
1.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00万元):一期办公场所维修、维护和办公设施设备更新升级,二期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添置与软装(20万元);宣传推广(包括中心宣传画册制作,媒体宣传)(15万元);“春上春谷”统一品牌宣传推广(10万元);电子商务整体营销策划及活动费用(35万元);创业孵化(10万元);各类电子商务培训(10万元)。
2.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40万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建设(5万元);对电商企业为销售本地产品进行冷链物流建设给予补贴(20万元),其中冷库建设每10平方米补贴1万元、总计不超过10万元;购置冷藏车每辆补贴2万元、总计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全县快递物流末端整合的企业和网点给予补贴(15万元)。
3.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50万元):对牵头承建电商企业开展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经验收合格,并承诺持续运营到2020年的,给予每个网点0.3万元补助。
4.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给予补助(110万元)。
(1)网销农村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40万元)。支持当地农村电商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质量检测等设备,开展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单个企业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并且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
(2)农村产品电商物流配送补助(40万元)。对达到年网上销售额500万元规模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为电商销售开展的专门包装设计、制作给予补助,标准为: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补助2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为打造县“春上春谷”统一电商品牌,由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计、印制包装,免费提供给被授权电商使用(10万元)。对农村电商经营主体通过电商销售本地鲜活农产品达到50万元、使用第三方物流产生的运费给予补助,标准为:每50万元补助2万元(10万元)。
(3)电商扶贫奖补(30万元)。鼓励对口扶贫。电商企业对口扶持贫困村、贫困户,经营其生产的适合网销的产品,聘用贫困家庭合适从业人员,将销路好又适合分散加工的产品交给贫困家庭生产。对电商企业开展对口扶贫、带动脱贫成效明显的,每对口支持1个村奖励3万元,每对口支持1个贫困户奖励0. 1万元,每聘用1个贫困人口就业满1年(签订用工合同)奖励0. 2万元;鼓励电商运营扶贫。引进知名电商承担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全面运营工作,将电商扶贫作为运营重要内容,对运营方扶贫实绩进行考核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鼓励贫困村、贫困户开展电商创业。对组织开展电子商务经营的贫困村,村民当年在第三方平台(含微信平台)开设店铺10个以上的,每村奖励5万元。对全县贫困户开展电商创业、正常运营1年的,每户补贴0.5万元的奖励。
(二)特色电商小镇和电商示范村(132万元)
1、对特色电商小镇和示范村的公共服务平台(含宽带费用)、物流配送体系、品牌推广、农村产品网销上行、电子商务培训、发展规划研究等给予支持。对各镇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上报,开展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建设的,预拨建设启动资金,标准为:电商特色小镇15万元、电商示范村5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为三个月,建成后应报送建设项目资料,由县商务局、财政局组织审核;到期未完成的,资金收回);通过省级验收的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15万元、5万元(105万元)。
2、对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运营商,运营满一年,工作成效明显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贴(27万元)。
五、资金使用、申报与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
由县商务局统一使用的资金,可直接使用后报销;各镇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预拨资金,由县商务局申请、县财政局拨付,在项目建成后由各镇及时申报;其它项目资金,由企业和个人主体投入后,按通知时间申报。
(二)资金申报
1.申报时间:2019年3月分两次申报。
2、申报流程:电商特色小镇、电商示范村由各镇统一向县商务局申报,其它项目由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县商务局组织初步审核后,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申报资料:根据县商务局每次申报通知的内容提供相关协议、业绩证明、财务票据等。由县商务局直接开展工作的费用,已批准的省级电商特色小镇、示范村奖补资金及电商特色小镇、示范村建设预拨资金,可先支出,在申报时汇总上报。
4、项目申报各项目已享受各级政府奖补的(除明确可叠加享受的外),不得重复申报。当年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不得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两年项目申报资格。
(二)监督管理
1、本实施细则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实行。
2、各次项目申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各次资金申报拨付后1个月内将相关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商务厅备案。
4.本通知所明确的奖补政策系2018年度实施的一次性政策。
南陵县财政局 南陵县商务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