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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相关法律法规盘点

发布日期:2024-07-18  浏览次数:0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提出,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

2020年5月,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发布《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规定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适用于商贸流通行业内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等管理。

3.中国广告协会:《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2020年6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发布,这是国内******个关于网络视频营销活动的专门自律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商家、主播、平台、主播服务机构(如MCN)和参与营销互动的用户等主体提供行为指南。

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于2020年11月发布,《通知》规定开办网络秀场直播或电商直播的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着力健全网络直播业务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内容安全制度和人资物配备,积极参与行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5.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

同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部分“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进行梳理,分层次进行责任划分。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7.国家七部门:《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8.国家七部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在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方面,《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对于平台来说,《办法》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9.商务部:《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

2021年8月18日,商务部就 《直播电子商务平台管理与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经营条件及合规性基本要求;规定了其应对商家和直播主体入驻及退出、产品和服务信息审核、直播营销管理和服务、用户以及直播主体账号的管理和服务要求;规定了其应对消费者隐私保护、交易及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明确了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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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部门:《“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2021年10月26日,商务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规划》提出“鼓励模式业态创新”。业态模式创新既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重要的增量空间。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该《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要求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涉及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网络直播带货等。

12.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同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13.四部门:《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2022年5月,******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严控未成年人从事主播、优化升级“青少年模式”、建立专门服务团队、规范重点功能应用、加强高峰时段管理等工作举措。

1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对网络主播也划定了31条红线,主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等。

《规范》列举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13种行为。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此次《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而对于需具备专业性的直播内容,《规范》也对主播提出要持证上岗等更高要求。

15.************ *********:《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

2022年12月,************、*********印发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在《纲要》第三部分《加快培育新型消费》中提到,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发展新个体经济。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经营模式,鼓励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

16.************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2023年2月,************、*********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其中提出,规范发展网上销售、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等要求,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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